《渭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解读


渭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姚琼
在《渭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之际,日前,市环保局副局长樊棣就《办法》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樊棣:为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铁腕治霾工作鼓励激励机制,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办法》有利于夯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铁腕治霾主要任务的落实见效。
记者:《办法》的实施范围?
樊棣:暂定为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
记者: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和补偿标准是怎么定的?
樊棣:各县(市、区)暂定为可吸入颗料物(pm10)和达标天数;临渭区增加细颗料物(pm2.5),高新区增加二氧化氮(no2)(以下简称补偿因子)。数据采用各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和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可吸入颗料物(pm10)、细颗料物(pm2.5)和二氧化氮(no2)三项补偿因子,生态补偿资金扣缴标准为10万元,单位为微克/立方米;达标天数生态补偿资金扣缴标准为10万元,单位为天。各县(市、区)补偿因子实行单独核算。
记者:《办法》具体如何操作?
樊棣:市环保局负责核算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并商市财政局提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管理。
市环保局于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发布后,核算各县(市、区)上月生态补偿资金,并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抄送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按照市环保局核算结果,每半年向市财政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对不按时缴纳的,每半年从各县(市、区)相应财力中予以扣缴。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相关项目等。
记者:《办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樊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将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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