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地市级与县区级
基本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许可事项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通用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
全城
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等。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
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行使内容

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咨询电话
0756-2287666
监督电话
0756-2287821
窗口办理信息
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
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第四条
四、申办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数量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1
2
经办人员身份证
原件
1
工作人员核验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小餐饮和仅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只需提交第1、2项材料;
(2)其他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1、2、3.1项材料,
(3)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3.2项材料;
(4)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还需提交第3.3项材料;
(5)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还需提交第3.4项材料;
(6)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经营者还需提交第3.5-3.9、3.11项材料;
(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3.7、3.8、3.10项材料;
(8)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3.12项材料。
3.1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
原件/复印件
1
3.2
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
原件/复印件
1
3.3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1
3.4
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
原件/复印件
1
3.5
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原件/复印件
1
3.6
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
原件/复印件
1
3.7
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
原件/复印件
1
3.8
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验设备)
原件/复印件
1
3.9
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场所与设备设施清单
原件/复印件
1
3.10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
原件/复印件
1
3.11
建议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
原件/复印件
1
3.12
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4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交第4.1-4.9项申办材料(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4.10项材料),非企业无需提交。
4.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4.2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4.3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4.4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4.5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4.6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4.7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4.8
废弃物处置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4.9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原件/复印件
1
4.10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原件/复印件
1
5
委托书
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受理标准:
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及相应的申请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符合各项申报要求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
1)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不需现场核查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依法需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不合格的,可在办结有效期内整改完毕的,给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在办结有效期内整改完毕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六、办理时限
1.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许可申请当场或当天办结;
2.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中介服务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十、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
电话:0756-2222380
网址:http://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电话:0756-7793023
网址:http://www.jwfy.gov.cn
十一、权力来源
省级行使层级: 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局负责。
市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
区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地市级、县区级
基本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许可事项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通用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
全城
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等。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
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
行使内容

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咨询电话
0756-2287666
监督电话
0756-2287821
窗口办理信息
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
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第四条
四、申办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数量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复印件/原件
1
涉及现场核查的许可变更(场所变更)需提交,不涉及现场核查的许可变更无需提交
3
委托书
原件
1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交
受理标准:
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及相应的申请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符合各项申报要求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
1)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不需现场核查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依法需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不合格的,可在办结有效期内整改完毕的,给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在办结有效期内整改完毕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六、办理时限
1.不涉及现场核查的许可变更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涉及现场核查的许可变更在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办结。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中介服务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十、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
电话:0756-2222380
网址:http://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电话:0756-7793023
网址:http://www.jwfy.gov.cn
十一、权力来源
省级行使层级: 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局负责。
市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
区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地市级、县区级
基本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许可事项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通用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
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等。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
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行使内容

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咨询电话
0756-2287666
监督电话
0756-2287821
窗口办理信息
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
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第四条
四、申办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数量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原件
1
2
委托书
原件
1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受理标准
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符合各项申报要求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
1)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不需现场核查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依法需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不合格的,可在办结有效期内整改完毕的,给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在办结有效期内整改完毕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六、办理时限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从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中介服务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十、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
电话:0756-2222380
网址:http://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电话:0756-7793023
网址:http://www.jwfy.gov.cn
十一、权力来源
省级行使层级: 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局负责。
市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
区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地市级、县区级
基本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许可事项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通用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
全城
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等。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
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结果样本
行使内容

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咨询电话
0756-2287666
监督电话
0756-2287821
窗口办理信息
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二、受理条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与注销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
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第四条
四、申办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2
委托书
原件
1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受理标准:
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符合各项申报要求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
经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核查不合格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六、办理时限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从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中介服务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十、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
电话:0756-2222380
网址:http://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电话:0756-7793023
网址:http://www.jwfy.gov.cn
十一、权力来源权责划分
省级行使层级: 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局负责。
市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
区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办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地市级、县区级
基本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许可事项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通用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
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等。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
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行使内容

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咨询电话
0756-2287666
监督电话
0756-2287821
窗口办理信息
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三、周五中午12:00-1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23路、26路、35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四、申办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原件
1
2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复印件
1
遗失补办申请时需提交
3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原件
1
损坏补办申请时需提交
4
委托书
原件
1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受理标准:
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符合各项申报要求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
经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不合格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六、办理时限
食品经营许可补发从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中介服务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十、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
电话:0756-2222380
网址:http://www.zhuhai.gov.cn/
(二)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电话:0756-7793023
网址:http://www.jwfy.gov.cn
十一、权力来源权责划分
省级行使层级: 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局负责。
市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
区级行使层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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