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1.建立学院和系部两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制。
2.培训鉴定处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在学院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3.各系部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配备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兼职均可),工作人员名单需报培训鉴定处备案。各系部技能鉴定工作业务上接受培训鉴定处指导。
二、工作职责
(一)培训鉴定处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负责制定学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监督检查各系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3.组织并统一管理全院范围内所有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含校外人员技能鉴定)。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4.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复审、考务安排、证书的办理和核发,建立、管理好技能鉴定人员的证书档案。
5.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6.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院和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支持,提高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
(二)各系部
1.接受培训鉴定处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本系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制定本系部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并报培训鉴定处备案。
3.负责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为鉴定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所、设备、耗材和检测手段。组织鉴定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收费、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4.做好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总结工作。
(三)其他处室
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总务处、保卫科等相关处室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种后勤保障工作。
三、鉴定范围与时间
(一)鉴定范围
1.学院毕(结)业生;
2.人社鉴定部门和行业协会授权和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鉴定时间
学院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市鉴定机构和行业协会确定。社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时间根据报名人员数量由培训鉴定处报请市鉴定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
四、鉴定工种与级别
(一)鉴定工种
学院毕业生一般按照所学专业确定鉴定工种。国家已取消或未开设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可参加相近或相关专业的鉴定考试,也可根据自己志向与择业需求报考相应工种的鉴定考试。
社会人员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意愿报考相应工种的鉴定考试。
(二)鉴定级别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按照由低到高逐级鉴定鉴定的原则进行鉴定,不允许越级鉴定。在学院组织的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可免于参加低一级别的职业资格鉴定。通过省、市技能竞赛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学生可免于参加毕业鉴定。
五、鉴定程序与运行
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学院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鉴定处和各系部按照省、市人社部门要求共同组织实施,社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鉴定处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年初,各系部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并报培训鉴定处。培训鉴定处依据系部制定的计划和当年社会人员鉴定调查情况制定全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
(二)前期准备
1.宣传动员。培训鉴定处和各系部根据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和级别,宣传动员人员报名。
2.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培训鉴定处或各系部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东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附件1)。学院毕业生原则上以班级和系部为单位组织报名,各系部汇总后统一交培训鉴定处备案。
3.收取费用。培训鉴定处和各系部按照鉴定级别、工种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2)向审查合格人员收取鉴定费。培训鉴定处汇总后统一上交学院财务。
4.考务准备。培训鉴定处对报名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时按要求做好鉴定准备工作。各系部做好考场安排、设备安装调试、耗材准备等工作。
(三)组织考试。培训鉴定处与各系部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共同组织考试考核,认真做好考务工作。
(四)证书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结束后,培训鉴定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为成绩合格者办理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各系部一起做好证书发放工作。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总结存档。鉴定工作结束后,职业鉴定处和各系部进行工作分析与总结,并做好各种材料、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存档等工作。
六、其它事项
1.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劳务补助费150元/场/人。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东营市技师学院社会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东技办发〔2018〕45号)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东技发〔2010〕1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培训鉴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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