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转让报废车酿事故,车主、原车主被判赔37万

  本报讯 (记者王丽莉 通讯员陈琳)驾驶小轿车的司机在梅江城区与他人发生事故后逃逸,家住蕉岭的丘先生、邓先生、钟先生和家住梅县的曾先生却连带成了被告。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宗驾驶报废车肇事逃逸、登记车主等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2017年6月间,肇事司机(不详)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梅州市区城北明岭路路段时,与温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并将车遗弃至梅县区石扇镇。经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当日,温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经鉴定,温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经查,肇事车辆为已达到报废标准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等保险,登记车主为被告丘先生,被告钟先生、邓先生、曾先生为车辆多次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因此,在无法找到肇事司机的情况下,温某将丘先生、钟先生、邓先生和曾先生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肇事司机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该肇事车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被告丘某、钟某、邓某、曾某明知报废车辆仍将车辆转让,造成原告损害,对此均有过错,四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丘某、钟某、邓某、曾某连带赔偿37万余元给原告温某。
法官提醒,根据《报废汽车回收办法》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如果报废车辆被偷或者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转让人和受让人都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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