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见钱眼开 店家唆使14岁少年贷款买车


  (记者 沈伟彬 通讯员 刘启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如何维护消费权益再次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今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鉴于此,记者带您走进消费者维权案例,结合律师点评,让您更好地拿起“维权利剑”,提升消费品质,享受美好生活。
记者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18年1月8日中午,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值班人员接到市公共安全指令单,称有消费者与同安区阿辉阿辉车行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要求及时进行处理。接到指令后,工作人员与消费者电话联系,消费者称其还在车行现场,希望工作人员能到现场处理。电话中不断传来争吵声,听起来现场人数较多且气氛紧张,为及时平息纠纷避免矛盾激化,两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冒雨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现场消费者一方有三人,两人刚满18岁,一人才14岁,车行两人在场,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据了解,消费者两天前在该店购买一台二手摩托车,骑行一天后,发现车辆存在漏油、刹车不灵等问题。另外,为了上牌及办理贷款等问题,店家唆使一名14岁的未成年人以另一名18岁年轻人的名义办理贷款。现未成年人家长不同意,坚决要求退车退款。店家坚称从肉眼看,摩托车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否认有唆使的情况,称现在贷款已经办理下来无法退款。
工作人员一方面对消费者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无证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面向商家释明利害关系,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关于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相关规定,商家终于认识到该起交易可能带来的违法安全隐患且交易无效。
最终,商家现场与小微贷款人员联系,先将车款4500元退还消费者,消费者再将贷款现场返还贷款人员,双方解除买卖关系。
律师点评: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14岁的消费者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均不相符,若无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其未满18岁无法取得驾驶执照,系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好在经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各方纠纷得以解决,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由此亦可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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