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由商品房交易产生的纠纷持续增加,诉讼成为业主解决纠纷的选择。众多纠纷类型中,层高问题引发的纠纷较为少见,法律也暂无规定,该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丰某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过程中,报建、施工图记载的商品房屋均为2.8米。2015年12月14日,黎先生与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丰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屋层高3米,双方未对房屋层高不符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约定。黎先生支付房款后,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为2.8米。双方协商不成,黎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丰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损失款及其利息。
判决:
相差0.2米影响有限开发商赔房价2%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的层高为3米,丰某公司应交付的房屋层高实际为2.8米,丰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丰某公司在主观上存在隐瞒房屋实际状况的情形,而且丰某公司在客观上也没有故意降低原来的建设标准以从中获利的事实。涉案商品房的层高符合报建、施工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足以满足居住的需求,符合正常居住的要求。房屋实际层高比合同约定相差0.2米对使用房屋和生活居住的舒适度确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相对有限。因此,酌情确定由丰某公司按总房屋价款的2%支付赔偿。据此,判决丰某公司支付黎先生赔偿款16935.2元。一审宣判后,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如擅自变更层高从中牟利 可认定开发商存重大主观恶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房屋层高减少所引发的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对商品房层高不符合约定应当如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无明文规定。经征询,鉴定机构无法对层高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故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擅自变更房屋层高,变相超建住宅层数从中牟利的,可认定开发商存在重大主观恶意,对其课以较重的赔偿责任;对符合建筑规范,按设计、报建标准建设,并未擅自变更层高,不存在恶意欺骗和隐瞒的,如因笔误导致约定与实际层高不符约定,可根据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报建要求与建筑规范,层高减少是否影响房屋安全、功能、用途或使用舒适度来酌定损失赔偿数额。
由于层高“缩水”的损失无法鉴定,应结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地产估价考虑的因素和价格修正或调整幅度,确定赔偿数额。
广报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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