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套房!市区公租住房(第三批)配租明天开始报名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规定,现向在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配租市区天宁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北区块保障房。
  一、申请时间
  2018年6月1日至6月22日17:00止。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初审合格并在单位公示7天后,于6月22日下午17:00前将申请材料、《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汇总表》的纸质及电子稿送至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众街119号二楼)。
  二、房源情况
  此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111套,其中天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82套,户型面积20㎡—70㎡;城北区块保障房小区29套,户型面积50㎡—60㎡。具体房源情况以实际房源为主。
  三、房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动态调整并执行。
  四、其它
  具体条件及相关事宜详见《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批)配租方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汇总表》、《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材料可从丽水市透明网阳光工程专栏(http://www.lsjs.gov.cn/lsjsj/tmpd/)自行下载。咨询电话:0578-2610570,2610523,2610575,2610568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批)配租方案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对象
  (一)符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规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未满5年,即2013年5月30日之后毕业;
  2、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3、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含现房和期房)。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配偶未承租公有住房;
  6、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市区注册登记;
  7、申请人及配偶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3、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4、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5、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内放弃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配租房源
  此次配租的房源为市区天宁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北区块保障房,共111套。其中,天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为a、b、c、d、e五种套型,建筑面积为20-70m2,共82套;城北区块保障房房源分a、b、c三种套型,建筑面积为50-60m2,共29套。具体房源情况以实际房源为主。根据市政府对房源的统筹安排要求,房源情况如有变动,另行公布。
  三、配租程序
  (一)申请环节
  1、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
  (2)《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各1份;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5)大专(全日制)或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学信网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1份。
  (6)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
  (7)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1份。
  (8)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申请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10)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由用人单位核对后盖公章。
  (二)审核环节
  1、用人单位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18年6月22日17:00前,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纸质和电子版的《汇总表》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众街119号)。
  2、市建设局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市、区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市人才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3、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三)分配环节
  1、房源展示。在天宁公共租赁住房、城北区块保障房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2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
  2、配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建设局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时间安排及规则详见《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批)配租规则》,《规则》随同选房通知发放。
  本次没有享受到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现场抽签顺序号纳入轮候对象,轮候期为一年。待市政府有新房源推出时,按轮候顺序进行选房(或抽房)。轮候期内,保障家庭情况若有变化,如买房、结婚等,需及时向我中心提交变更保障申请,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四)交付环节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四、其他事项
  参加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保障资格。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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