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和县印发《关于下达选派帮扶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2018年度对全县77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下达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770万元,强调落实“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强选派帮扶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一是明确使用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1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选派帮扶干部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兴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实体;其它能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服务型经济、特色经济和合作经济等项目。专项资金可与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捆绑使用,用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偿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二是推进项目实施。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要安排到具体项目上,由选派村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村“两委”研究、乡镇审核后组织实施。选派村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入股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的,要在司法、财政或农经等部门监督下,由选派帮扶干部牵头,组织村委会与入股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入股期限、收益等。
三是严格资产管理。利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实施发展项目,由此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由此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管理。选派帮扶干部在职时,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安全等负责,在离任前要办理向村委会移交集体资产手续。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检查监督,第七批选派帮扶干部期满离任时,结合任期考核,县将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77个选派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对于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予以相应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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