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文广新局文化执法支队成功查处了一起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案件,该案是近几年来我市文化执法部门查处的个人涉及处罚金额最大的营业性演出案件。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文广新局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缴纳了罚款,关闭了涉案淘宝店铺,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据了解,今年4月底,文化和旅游部向我省通报了多家票务网站涉嫌违规经营,其中涉及我市一家从事销售营业演出门票的淘宝店铺。根据线索,我市文化执法部门对该淘宝店铺迅速展开调查,并锁定该淘宝店铺实际经营者为赵某。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赵某为台州温岭人,现年25岁,其从2017年3月起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注册的淘宝店铺从事营业性演出门票的销售活动,并从中获利。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当事人赵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认真悔改,主动下架了所有涉案商品信息,关闭了淘宝店铺。据此,市文广新局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案件情节和当事人的悔改表现,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淘宝店铺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属于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法将被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想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的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还须先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依法依规经营,才能更好地维护好我们的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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