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补偿款 男子出尔反尔被判给付

  离婚时,高先生答应给郑女士500000元作为补偿,可是协议一签就放之脑后了,对于郑女士的起诉,高先生认为自己并无履行能力,只是为摆脱婚姻一时之气的承诺,这承诺显然不公平,不应履行。2018年3月8日,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补偿款500000元。
原告郑女士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婚生一女。2013年5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被告在三年内给付原告500000元补偿款,时至今日被告却未履行。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500000元。
被告高先生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是双方并没有共同财产,离婚时被告也无过错,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500000元补偿款是为了摆脱婚姻一气之下的承诺,明显不公平,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打工收入低,也无给付能力,请求中止履行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高先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郑女士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为了离婚的目的,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补偿等问题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在离婚时自愿给付原告补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离婚协议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不能单方随意撤销,双方已登记离婚,被告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请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被告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郑女士补偿款500000元。(方芳)
法律链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离婚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对离婚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只能是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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