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8/2018-04300 体裁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分类:公告公示
发文日期:2018-07-02 发布机构:平泉市 文号: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关于承德金稻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13号
承德金稻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823674686547l组织机构代码证: /
地 址:平泉市平泉镇东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吴雨辉
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德金稻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我局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泉县联社府佑信用社 户名:平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5459101220000013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印章)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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