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发表讲话、作出指示,为全党全国实现安全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简称《规定》),明确界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规定》聚焦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思想落实到了党内法规层面,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指导各方同心同力、履职尽责、勇于担当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把安全作为前提、基础和保障。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履职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
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规定》详细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同时要求分管领导原则上要由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同志担任。
《规定》出台后,从中央到地方,掀起认真贯彻落实的学习热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更加明确了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各级层面,也为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供有力保障。“落实党政领导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严格企业主体责任”将得到巩固和完善。“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表彰奖励”的规定,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工作热情。
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但由于受到编制、专业人员、执法队伍等方面限制,使全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规定”中对安全监管人员编制、机构、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配备专门的执法和应急车辆等都做了详细的要求,这些都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保障。随着《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中,以上存在的问题,都将得到有效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政府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和谐安定的基础工作,事关百姓安危、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就应该按照《规定》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努力打赢安全生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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