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17-36004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
二、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行业(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本公告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解读关联:关于《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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