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内容解读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济南市公安局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奖励办法》的必要性。2016年11月,山东省公安厅、财政厅发布了《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公通〔2016〕206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对1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予以奖励。由于该办法仅适用于举报大型客车超员、醉酒、毒驾、伪造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举报范围较窄,奖励覆盖面较小。公安部在今年召开的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深圳现场会上明确提出:“动员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城市交通,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以上会议精神,市公安局积极研发公众参与平台,先后推出手机“随手拍”、行车记录仪“随车拍”、微博微信等交通违法举报渠道,广泛接受公众举报的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这一措施对交通违法震慑力初步显现,社会影响也正在扩大。为了进一步深化、规范此项工作,提高公众参与交通治理的积极性,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在省里规定的13种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奖励范围,推动形成交通安全协同共治的格局。
二、制定《奖励办法》的主要依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三、《奖励办法》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在原有的13种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的基础上,本次制定的《奖励办法》增加了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损害城市文明形象的7种违法行为,包括:1、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2、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3、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4、机动车压骑实线;5、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停车;6、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7、驾驶机动车时有吸烟、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之所以新增上述奖励情形,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上述交通顽疾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守法观念和文明意识已逐步形成,现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现场执法数量已大幅降低,亟待进一步拓展执法手段加以巩固,推动交通参与者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汽车文化。
本《奖励办法》在明确上述举报奖励范围的基础上,对举报受理、奖励发放、奖金标准、责任义务等进行了细化,确保该项措施规范、高效操作。同时,针对违法停车等数量大、带有深层次社会管理问题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列入举报奖励范围。该《奖励办法》的实施,既能让守法的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让违法的人受到教育并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有效补充现有的管理措施,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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