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政策解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稳步提升,并于2017年首次实现了以大市为单位的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标准统一为760元/人/月,达到全市居民同城同标的目标,保障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结合我市扶贫工作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并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同比增幅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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