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村民出卖村宅多年后反悔 是否可要回房屋?


近段时间,孙女士遭遇了一件麻烦事。她和丈夫都是农村户口,在村里有一套住宅。几年前,在临沂市区工作的一位远房亲戚刘先生由于与儿媳闹矛盾,就从家里搬了出来,暂借该住宅居住。住了一段时间,刘先生提出将该住宅“转让”给他,在支付了几万元钱后,该住宅一直由刘先生居住至今。最近,村里清理住房,提出凡本村村民将住宅“转让”给非本村村民的,必须收回,否则今后将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后来孙女士得知,由于刘先生系城镇居民,无权购买村民住宅,因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孙女士与丈夫便同刘先生协商,希望收回住宅,但被刘先生拒绝,他称该住宅出卖多年又大幅升值的情况下,孙女士与丈夫应赔偿损失。孙女士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涉及的是农村住宅的交易,由于政策不允许面向本村以外的人交易,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均有过错,过错程度大小据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过错也不宜完全由卖方承担,除非存在卖方一开始就欺诈所售非农村住宅。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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