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市长质量奖“新办法”

  青岛日报讯 市政府日前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我市市长质量奖将取消个人奖,由此前的个人奖和组织奖变为卓越奖和创新奖两个奖项,旨在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办法明确,给予获奖组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办法,在评选周期上,我市市长质量奖将由此前的每年度评选一次变为每两年评选一次。在奖项设置方面,取消个人奖,由此前的个人奖和组织奖变为卓越奖和创新奖两个奖项,每届评选的最高获奖总数由8个扩大到10个。其中,卓越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与此前的评选规则相比,增设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注重标准化工作、有较强的标准创新能力等条件,并规定获奖工业企业年销售额须达到10亿元以上,科研经费占比达3%以上;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连续3年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创新奖则侧重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主要授予产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技术研发能力、科技标准创新能力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各类组织,对参评组织的年销售额、科研经费占比、纳税额和年营业额等指标无硬性规定。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被撤销奖项的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4日;2012年5月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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