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新乡市中院改判一名企业家无罪 案件成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一名企业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入狱,16年后,法院重审宣判其无罪。罪与非罪的反转,就发生在甘肃省的赵守帅身上。
  赵守帅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30日发布的四个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之一。2002年,他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今年7月24日,新乡市中院宣判赵守帅无罪。
  “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赵守帅涉产权刑事申诉案时,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此。
  新乡市中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新证据尚能证明案发时其资产可以保证履约,故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了案发前后的相关情况。
  企业家被跨省抓捕
  案发前,在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29岁的赵守帅是当地响当当的农民企业家,人送外号“赵半城”。当时,他经营的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在县城占地千余平方米,还另有一处三千余平方米的农机商贸城。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在永昌县将赵守帅抓获,将其带往河南羁押,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同年2月14日,赵守帅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4月13日,赵守帅被新乡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检察院以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院提起公诉。当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守帅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新乡市中院在判决中称,农牧公司于1997年先后向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简称“新乡一拖”)订购各种型号拖拉机142台,但收到货后,仍有76万余元货款未向拖拉机厂付款。农牧公司与新乡一拖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
  判决认为,农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当年和河南、山东的很多厂商都有合作,年销售额上千万元,为什么要故意拖欠他70多万元?”赵守帅不服此判决,在申诉中称,双方当时只是在价格上产生了一些纠纷。
  2010年7月14日,赵守帅出狱。之后,他走上了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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