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罗英)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了《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36号令规定不一致的,用人单位要在36号令施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变更。
通知指出,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通知还明确了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符合36号令第二条规定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为了便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时间上的衔接,在企业年金方案起始实施时间上规定,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可向前追溯,但不得早于备案当年的1月1日。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按照《通知》,企业缴费部分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等倾斜,但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在企业年金权益归属方面,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同时,《通知》要求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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