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食药监食罚〔2018〕18071004号
东莞市东城鱼先生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东莞市东城鱼先生餐饮店
/
黄雷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给予以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8月3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0日
2
(东)食药监食罚〔2018〕18070902号
东莞市锦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广场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东莞市锦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广场分公司
/
刘德平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
主动履行,2018年7月27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0日
3
(东)食药监食罚〔2018〕18062802号
东莞市东城么哒餐饮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东莞市东城么哒餐饮店
/
韦海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但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主动履行,2018年8月1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日
4
(东)食药监食罚〔2018〕18070204号
东莞市东城美和饮食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东莞市东城美和饮食店
/
闫亚兵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7月25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4日
5
(东)食药监食罚〔2018〕18071008号
东莞市千羽餐饮有限公司东城星河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东莞市千羽餐饮有限公司东城星河分公司
/
卢建超
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7月27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4日
6
(东)食药监食罚[2018]18062701号
东莞市仁韩参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东莞市仁韩参茸有限公司
/
敬晓军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中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2018年7月25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5日
7
(东)食药监食罚{2018}18050801号
东莞市东城葵兴副食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东莞市东城葵兴副食店
/
张葵兴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中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2018年6月7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7日
8
(东)食药监食罚{2018}18051001号
东莞市东城叶剑食品店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东莞市东城叶剑食品店
/
叶剑
当事人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主动履行,2018年6月8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8日
9
(东)食药监药罚[2018]18062201号
东莞市尚美大药店有限公司东城桑园分店销售劣药案
东莞市尚美大药店有限公司东城桑园分店
/
李斌
当事人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药品、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7月26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6日
10
(东)食药监健罚[2018]18050201号
东莞市正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保健食品案
东莞市正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陈新邦
当事人销售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保健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8月9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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