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法院集中审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

  近日,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周某非法采伐和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覃某、赵某、黎某滥伐林木等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在桑植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该类案件由该院院长覃恩赐牵头并参与审理,并选择在“世界环境日”前后宣判,有力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类的犯罪行为。
  2015年7月,被告人覃某伙同黎某、赵某等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下,在四方溪乡大洞堡村张家组无林木采伐证或者超木材许可证数量,共砍伐林木115.5006立方米,材积为73.8186立方米。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覃某、赵某、黎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黎德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株位于桑植县细沙坪乡茅坡村被告人周某家责任山中的南方红豆杉,购买后到桑植县八大公山林站申请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在手续没有办理好的情况下,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雇请刘某将此红豆杉采伐,树木采伐后倒在现场,后被桑植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砍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周某分别以非法砍伐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桑植法院选择在“世界环境日”前后集中审理宣判一批涉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和破坏环境刑事案件,旨在以本次“春雷行动”为契机,立足桑植作为澧水源头和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和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目的,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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