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0日由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简要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2年印发的《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12〕45号),自201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施行五年来,对各级各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起到了较大地推动作用。该奖励办法范围仅限于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举报奖励。
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下发,奖励范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
目前实际工作中,特别是2014年以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新组建了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林业、水利与渔业、畜牧等部门食品安全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二是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种类增加。三是原举报奖励的标准和幅度较低,需进一步明确,提高社会各界举报积极性。四是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举报较多,原办法仅局限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不适用现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形势。
二、《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境内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6个章节,共32条。举报奖励应符合相关条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奖励需超过50万元的,组织专家认定,对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含市级公安部门交办、批办、转办)、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受理机构和范围。各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举报情况提出奖励申请,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案件承办部门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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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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