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
zjjc16-2018-0005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制定了《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2日
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规范管理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牵头会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市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共同开展信用评价和后续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以下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级有关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规范管理和履约信誉三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苗圃基地、税收缴纳,规范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申请资料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填写《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并按照《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二)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台州市外企业向企业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下同)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三)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3-5名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文件及名单)、企业申报材料以及需附加的各级(类)通报、检查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涉及信用评分的证明材料一并报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复评;
(四)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根据初评情况,组织3-5名专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在台州建设网(www.tzsjs.gov.cn)上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有配合查实的义务。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实名,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应当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二)按照《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的自评打分情况;
(三)与评价指标有关的证书、证明、文件、通报及有关材料〔所有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类提供扫描件),原件由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退还〕: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营业执照;
2.前2个年度内承接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清单及有关支撑材料;
3.工程项目质量评优和安全生产等获奖情况〔清单、获奖证书(文件)、中标通知书、开竣工报告及其他有关支撑材料〕;
4.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5.前2个年度内园林绿化工程增值税发票;
6.苗圃基地提供林业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书及标示有苗圃基地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3张现场全景图片;
7.前2个年度内企业参与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表彰文件、详细方案、现场图片等);
8.企业质量事故、合同履约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各级(类)情况通报(文件)等。
第四章信用等级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建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应当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合同履约情况等涉及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内容的检查通报和认定结果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和支撑材料。
(二)已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出现信用评价标准内容中所列情形,可能造成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信用等级企业、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填写《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提出申请;信用等级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企业注册地的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转报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
(三)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应当将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调整的有关信息核实后录入并重新计算得分,经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集体讨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公布。其中,因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调整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发生跳级变动等重大变化的,在正式公布前,应当报市建设局领导审定。
公示方式、时间及异议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按照项目负责人评价办法的表述更为规范: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10人以上)并经查实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
4.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第十三条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期间不得进行信用评价加分申请),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按照重新计算后的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各类评比(奖)活动中优先推荐其所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
2.在园林绿化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各类评比(奖)活动中原则上不予推荐其所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
2.在园林绿化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挂钩,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宜按照一定权重计入评标总分。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发生对其信用评价有利的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台建规〔2015〕9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2.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3.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履约评价明细表
附件1、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2、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3、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履约评价明细表
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称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提高园林绿化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促进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园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项以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从事现场施工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是指对项目负责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牵头会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市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共同开展信用评价和后续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以下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负责人初审工作并配合市级有关单位做好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技术职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个人荣誉、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近2年中任一年获得“台州市十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称号的项目负责人,其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称申请人员)按照《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2.申请人员的注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台州市外企业向企业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下同)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3.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文件及名单)、企业申报材料以及需附加的各级(类)通报、检查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涉及信用评分的证明材料一并报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复评;
4.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根据初评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在台州建设网(www.tzsjs.gov.cn)上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有配合查实的义务。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实名,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应当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动态评定
1.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和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
2.已评定信用等级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称已评定人员)出现信用评价标准内容中所列情形,可能造成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已评定人员的注册企业、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填写《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提出申请;已评定人员的注册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转报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
3.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应当将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调整的有关信息核实后录入并重新计算得分,经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集体讨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月底自动予以公布。其中,因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调整导致已评定人员信用等级发生跳级变动等重大变化的,在正式公布前,应当报市建设局领导审定。
公示方式、时间及异议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初次或者动态评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的自评情况(一式2份,1份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留存,1份报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证书、证明、文件、通报及有关材料〔所有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类提供扫描件),原件由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退还〕。
参加信用评价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相关材料应当经其注册企业审核并盖章确认。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申请信用评价时发生对其信用评价有利的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第四章信用等级管理和运用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加投标或者建设活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对应分值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价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价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10人以上)并经查实的;
3.不能按照投标承诺或者合同约定进驻现场管理,且擅自变更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
5.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期间不得进行信用评价加分申请),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按照重新计算后的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挂钩,项目负责人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计入评标总分。
第十六条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或者本数,“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附件: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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