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 记者从市发改委(物价局)获悉,我市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生产用电政策,扩大了包括农业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畜牧业用电等在内的共计8类农业生产用电的适用范围。
《通知》对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具体范围作出了重新明确。其中明确了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农业灌溉、贫困县农业排灌与农产品初加工共计8类用电属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取消了用电主体为农村个体户即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的限制,扩大了用电主体范围,并将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板材等建筑材料除外)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其中;与此同时,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具体范围为粮食、蔬菜、水果、纤维植物、药用植物、茶叶、烟叶、大批包装与秸秆共计9类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据了解,符合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具体范围的用电均执行统一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及农业生产用电不再受受电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以下的限制;此外,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加工用电属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据市发改委(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内,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等。
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计量、价格等服务工作,并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提高政策知晓度。该负责人表示,新政的出台及落实能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用电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记者汤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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