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职工离职,能否获得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呢?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目前也非常普遍,因为该种用工形式出现的劳动争议也日益增多。杨某系我市某公司食堂工作人员,杨某工作期间,该公司采取指纹考勤的方式对杨某的上下班时间进行管理,在案件审理中,该公司提供指纹考勤记录显示杨某上下班时间为早8:00-中午12:00,每周工作6天,由公司财务人员向杨某支付工资。2017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认为自己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获得双倍工资,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沙区劳动仲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上述规定,沙区劳动仲裁裁决:1、杨某与该公司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2、驳回杨某关于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因为杨某与该公司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与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法律也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杨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得到支持,其主张赔偿的请求未能获得支持。沙区劳动仲裁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充分了解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用工时间上,离职待遇上都是有区别的,两种用工形式不同,其将来的待遇和维权结果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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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职工离职能否获得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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