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一、及时、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人民法院官网、电视台、官方微博、微信及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公开曝光,在全市范围内张贴失信公告,并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招投标、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办理信用卡、限制获得荣誉等信用惩戒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
(二)被执行人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自然人的,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等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对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
本院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根据发布的悬赏公告,向法院提供案件线索。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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