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7月起,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831元、2265元和1699元,较之前分别增加198元、159元、119元,增幅都为8%。市人社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分类调整统计,确保在9月底全部完成市本级生活护理费调整和补发工作,并督促三县及时落实到位。
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共551人,其中完全依赖护理19人、大部分护理依赖72人、部分护理依赖460人。调整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支付工伤生活护理费928459元,调整后月支付998409元,月增加69950元,增幅为8%;另外,2005年工伤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24名工伤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调整前月支付13658元,调整后月支付16872元,增幅为24%。
工伤生活护理费为工伤职工因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定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享受护理依赖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定期发放。护理等级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对应的待遇享受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每年7月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本次调整是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首次依据全省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标准进行的,为有力保障参保人员工伤待遇、提高其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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