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将再开展三年专项治理


    记者从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芜湖市食品小作坊将在2015-2017年整治的基础上,按照新的要求,再开展为期三年的食品小作坊专项治理行动。
    根据《芜湖市小作坊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硬件改造包括生产环境改造和生产设施设备改造。生产环境改造实施“4311”改造,一是合理选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地址,防止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污染(四防止);二是生产加工区域无积水、裸露废弃物或者其他与生产无关杂物,无鼠类、昆虫等侵入,无饲养畜禽等(三无);三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域应与生活区有效分隔(一隔离);四是生产加工区域清洁、卫生,光线、通风良好(一保持)。而在2015-2017年食品小作坊整治内容中,没有提到“4311”改造,新的方案标准和要求更严格。
    生产设备设施改造,继续实施食品小作坊“232”现场改造。前一个“2”指配备上、下水设施,且保持下水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生产场所的有效措施;“3”指三面改造,地面、墙面应平整光洁,采用瓷砖等硬质材料,顶面应光洁耐腐防霉防脱落;后一个“2”指工作台、货架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软件提升方面,新方案要求食品小作坊建立健全“一公示两证明三台账”(即“123”制度)。“一公示”即食品小作坊信息公示牌;“两证明”即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三台账”即进货查验、投料记录、销售记录三本台账。另外,推进标识管理和检验管理工作,这是新方案中增加的内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应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内容真实。如无法以标签加贴的形式在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可采用随货单等形式载明应当标注的产品信息。食品小作坊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同时应当每年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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