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新闻网--桂林晚报 记者庄盈 记者从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桂林市国有石刻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开始实施。《办法》提出,凡国有石刻所在景点、景区、公园的经营者,应当上缴国有石刻保护资金,该资金将专款专用于保护石刻。针对石刻保护而设立专项资金,这在全国都是先例。
桂林石刻是体现桂林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重要载体,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形成了“摩崖殆遍 ”、“诸山无一无摩崖”的奇观,在国内石刻中独树一帜,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石刻也历经劫难,遭遇了自然毁损和人为破坏,尤其是近十多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突飞猛进,桂林石刻保护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8月审议通过了我市的第一部实体法《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对石刻保护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律条款。而此次实施的《办法》,是对《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根据《办法》规定,凡国有石刻所在景点、景区、公园的经营者,应按照每年经营收入的4.58‰,向市财政部门上缴国有石刻保护资金。该资金按年缴纳,国有石刻所在景点、景区、公园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的经营收入和应缴纳的国有石刻保护资金,并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足额上缴国有石刻保护资金。
《办法》规定,国有石刻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国有石刻保护,其使用范围包括:国有石刻的日常巡查和维护;新建、改建和扩建国有石刻保护设施;购置和维修与国有石刻保护有关的设备;国有石刻保护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国有石刻保护的宣传;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国有石刻保护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前三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国有石刻保护资金支出总额的70%。
业内人士认为,给石刻保护设立专项资金,标志着我市对石刻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据了解,在国家性的相关条例中,只规定了文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要承担文物保护的义务。管理者属于文物行政部门是明确的,但是石刻的使用者如何界定,概念一直比较模糊。《办法》明确了这些石刻所在景点、景区、公园的经营者也要缴纳相应的保护费用,进一步明确了他们的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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