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满足我市物流业发展新形势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对《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6〕32号)进行调整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加政策
(一)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对评为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对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取消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规定,取消《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6〕32号)中“鼓励物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考取物流师(含高级物流师)资格证达到5人(含)以上、10人(含)以上、15人(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的规定。该政策规定自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新增加政策的执行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8日印发的《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6〕32号)执行期截止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上述加快物流业发展的继续执行政策和新增加政策均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均可申请享受,但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本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对重大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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