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缴费期限内费用经核定后可报销


【本报讯】7月24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在6月30日前补缴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群众,如果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发生费用,人社部门将按相关政策认真核定,就未及时参保写出书面原因说明给与报销。
自6月7日本报刊发《我市延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尚未缴保费的市民请抓紧时间在6月30日前补缴》一文后,有许多市民陆续打来电话询问,如果补缴了医保费用,那么从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能不能报销?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7月16日给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请示》的批复显示,2018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于在延长缴费期限范围内补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按相关政策认真核定,就未及时参保写出书面原因说明给与报销。文件抄送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市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假如市民李先生由于种种原因漏交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费,不巧的是他今年3月份生病住院。如果他在6月30日前补缴了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那么,根据省人社厅给定西市人社局的批复文件,他可以报销住院产生的合规费用。
据了解,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延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的通知》,我市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对2018年因各种原因的漏保人群、断保人群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参,特别是城乡居民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农村低保二类保障等民政资助困难群众做到100%参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对遗漏参保和断保人员特事特办,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兰州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受户籍地限制,可由居民自愿选择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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