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中山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民间运作、行业发展、全民参与的发展方针,通过广泛传播慈善文化,加快培养全民慈善意识,鼓励公民、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开创中山全民普及、运作高效、公开透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理念广泛传播,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入慈善行列,让慈善逐步成为社会风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志愿服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慈善行业成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方面;政府监管、民间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慈善事业推动主体和运作主体权责明晰、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慈善事业全民化。
1.大力弘扬慈善文化。继承和发扬中山传统慈善文化,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营造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大力宣传慈善知识和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动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加强慈善学科建设,制定慈善教育计划,指导学校在德育课程中传授公益慈善知识,培育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慈善意识,并纳入学生素质评估中。坚持慈善教育从娃娃抓起,以学校、社区为主要载体,将慈善文化融入课堂,挂入社区宣传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教育活动,对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进行公益慈善教育,培育青少年树立现代慈善理念。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范畴,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和慈善项目。积极推动中山慈善万人行、广东扶贫济困日、中华慈善日等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2.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鼓励宗教界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全市性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做出表率。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慈善表彰激励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嘉奖和弘扬,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慈善公益事业持续发展。
(二)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化。
1.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社区互助型、服务型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各界成立志愿者服务组织,广泛开展面向居民的社会救济、社会互助的志愿服务。鼓励发展各类慈善基金会,特别是资助型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为各类慈善组织发展提供支持。加强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逐步形成慈善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环境。
2.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点建设。推进慈善事业全民化、常态化,完善中山市社会捐助接收站,通过专业社工服务,联结全市各镇区博爱行动义工组织、志愿者组织及社会各界善心人士和机构,以市捐助接收站为中心,各镇区慈善超市、社工机构为网点,通过建立困难群体物资需求台账,应用物资配送管理系统进行匹配,开展长期物资捐助接收,并把物资发放到有需要的困难家庭及个人手中,为群众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活动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务平台,营造全民参与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良好氛围。
3.探索培育新型慈善主体。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开展试点。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并探索冠名挂靠微基金的实施路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更多的参与公益慈善活动,营造“让慈善成为一种生活习惯”的社会氛围,推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推进慈善事业常态化。
1.建立救助信息与慈善资源共享机制。依托中山市新型社会救助网上协同平台系统,完善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救助职能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2.完善慈善类政府购买服务。以扶贫济困为重点,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3.落实各项慈善激励制度。
(1)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对境外向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2)建立捐赠回馈激励机制。对曾被授予慈善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优先提供政策扶持。对曾被授予慈善奖项的个人及其家庭,因突发事件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救助职能部门及慈善机构能够应优先给予相应救助。
(3)落实慈善捐赠、慈善服务积分入户、积分入学制度。被授予慈善奖项的流动人员,在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等方面可按规定享受积分加分,为流动人员营造“工作在中山,生活在中山,行善在中山”的新中山人归属感。
(4)健全社会支持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对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政策渠道。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4.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努力形成一支职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具有奉献精神的职业化慈善人才队伍。
5.推进志愿服务。一是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我市是全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地区,要继续完善志愿服务记录管理的信息平台,让公众详细、清晰地了解志愿服务情况,实现志愿者方便快捷注册、参与活动、时数统计、互动交流等功能;二是大力培育发展管理规范、社会认同的志愿者(义工)队伍;三是强化志愿服务社会宣传,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参与度和认同度。
(四)推进慈善事业规范化。
1.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抽查审计、年度报告等制度,建立完善慈善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活动异常目录管理机制,并将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纳入评估工作范畴。依法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建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捐赠人、受益人四个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促进慈善公信力。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慈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2.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联合型、行业性组织积极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充分发挥整合资源和协调行动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相关政府部门要将监督、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慈善组织或慈善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及有关部门举报。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3.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应自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有序运作,严格按照规定列支行政管理成本和项目实施所需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募得款物应依法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支付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确定慈善服务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慈善宗旨优亲厚友。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使慈善项目的帮扶对象或目标人群真正受益。
4.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定期发布慈善组织透明度,实现全市慈善信息公开经常化。慈善组织应加大捐赠信息反馈力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年度工作报告、成员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不断提高慈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依法约定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要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编制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制订相关政策,指导、推动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形成政府协调与行业协作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事业管理格局。
(二)加强职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交流与合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通信和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落实慈善捐赠、慈善服务积分入户、积分入学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综合监测与科学评价的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订落实配套政策。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右键另存为)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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