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将东莞市工商局起草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2018年7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意见和建议。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住所信息申报
其中,《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文件提到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市场主体将面积较大的房间分隔为多个独立房间,应到地址、门牌审核编制相关部门给每个房间申请标准地址,使用标准地址申请登记。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两种情况之一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5类:市场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住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诺与声明;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行业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住所申报。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集群注册登记,多家企业可“共用”一个经营场所
《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解释,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在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申办集群企业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以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集群企业住所地址由“托管企业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所要求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市场中的铺位或摊档、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册企业除外。
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支持商务楼宇经济
市场主体将面积较大的房间分隔为多个独立房间,应到地址、门牌审核编制相关部门给每个房间申请标准地址,使用标准地址申请登记。
将办公场所分隔为卡座、座席等非独立房间的,应当按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登记。
一址多照
下列情形之一,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1.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
2.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托管企业登记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2.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集群企业登记
(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1.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2.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处置、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3.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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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提交建议和意见途径
1.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2.电话/传真:(0769)22831351;3.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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