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7〕101号
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港口岸、泉州港口岸、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泉州港口岸围头湾港区围头作业区2#泊位,厦门港口岸海沧港区20#、21#泊位,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东吴作业区9#、10#泊位。
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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