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主次干道两厢提质改造建设工作指挥部的衡阳市石鼓区主次主次干道亮化工程提质改造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石财采计【2017】397号,委托代理编:hxcg-hn-171206)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衡阳市石鼓区主次干道亮化工程提质改造政府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石财采计【2017】397号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预算(元)
1
衡阳市石鼓区主次主次干道亮化工程提质改造
1
2126773.5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1
衡阳市石鼓区主次主次干道亮化工程提质改造
详见谈判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1、工期要求:30日历天;
2、质量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
3、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规定保修。
按合同约定支付。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7)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8)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市政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关键岗位人员按湘建建[2015]57号文件最低配备标准,并提供相关证书及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9)投标人须具备市级及以上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10)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湖南省住建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检察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出具有效的查询证明原件为准);
6、《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用密封袋密封后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9日下午17: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景花园一栋一单元903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衡阳市石鼓区主次干道两厢提质改造建设工作指挥部
联系人:罗兴
联系电话:15116872006
招标代理机构: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675476220
地址:衡阳市汇景花园1栋1单元903室
监督部门:衡阳市石鼓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何淑芬
联系电话:0734-8177810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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