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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民宗准许字[2018]第1号
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民宗准许字[2018]第1号
湖州市佛教协会: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湖州金鸡山梁皇寺举办三圣殿佛像开光法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自2018年4月14日
□无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请于60日内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3月21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湖州金鸡山梁皇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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