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集聚区环保局(分局):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台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我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附件:台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台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内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四)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挂牌督办的企业;
(九)县(市、区)、集聚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县(市、区)、集聚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负责实施辖区内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六条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三个方面。
《台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
第八条 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环境信用优秀、环境信用良好、环境信用一般、环境信用较差、环境信用极差五个等级,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在上一年度,企业存在《台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中“黑名单”认定情形,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的,直接评定为环境信用极差等级。
被评定为环境信用极差等级,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境信用较差等级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境信用优秀等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县(市、区)、集聚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同时报送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参评企业按照《台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自行评分,并将相关评价材料报送县(市、区)、集聚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县(市、区)、集聚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照规定的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四条 对初评有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县(市、区)、集聚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15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复评结果通过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十六条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台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评为“环境信用优秀”等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 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二十条 评为“环境信用良好”等级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二)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评为“环境信用一般”等级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评为“环境信用较差”等级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四)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五)取消各类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为“环境信用极差”等级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第二十二条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有关部 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广泛引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工业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台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
序号
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和办法
信息归集部门
1
污染防治类指标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和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无需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的此项不扣分)
全年超标率不大于5%
-5分
监察支队
全年超标率大于5%,不大于10%
-10分
全年超标率大于10%
-20分
按规定应建设自动监控设备,而未按规定建设的或已建设未通过验收的
-10分
建设项目管理与科技监测处、监测站
按规定应与环保部门联网,而未按规定联网的
-10分
自动监控设备年数据传输有效率<75%
-5分
监察支队
2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全年超标不大于10%
-5分
建设项目管理与科技监测处、监测站
全年超标大于10%,不大于20%
-10分
全年超标大于20%
-30分
3
总量控制
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超过控制指标
每超标1%扣4分
水处、大气处、监察支队
4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
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95%
+5分
固管中心
5
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90%
每降低1%扣2分
6
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98%
+5分
7
环境管理类指标
排污许可证
未按规定办理、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5分
建设项目管理与科技监测处
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的
-10分
无有效排污许可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的
-10分
8
排污口规范化
(任一排污口)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
-10分/个排污口
水处、固管中心、大气处
9
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无专管或兼管的环保机构
-5分
监察支队
无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5分
无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2分/项
无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分/项
10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
违规使用或套取环保专项资金的
-20分/次
生态处
11
清洁生产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未通过评审的
-10分
建设项目管理与科技监测处
按照要求时限通过评审,且评审等级为“优秀”
+3分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的
+5分
12
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通过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2分
企业提供资料
13
环境“领跑”示范企业评估
获得“浙江省环境‘领跑’示范企业”称号或列入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库
+2分
企业提供资料
14
社会影响类指标
行政处罚与命令
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5分/次
法规处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累积罚款总金额≤20万元的;
-10分/次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20万元<累积罚款总金额≤50万元的;
-15分/次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累积罚款总金额>50万元的;
-20分/次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10分/次
被环保部门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
-15分/次
有违法事件,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5分/次
监察支队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的;
-10分/次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的;
-15分/次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
-15分/次
企业相关人员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拘留的。
-20分/次
被环保部挂牌督办
-60分/次
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40分/次
15
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0分/次
监察支队
16
群众投诉
经环保部门查实,确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群众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2分/次
监察支队
17
环境污染责任险
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5分
法规处
18
环境表彰
受市级环保部门表彰
+2分/次
实施表彰部门
受省级环保部门表彰
+3分/次
受国家级环保部门表彰
+5分/次
19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自愿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2分
监察支队
被列为参评单位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评的
-10分
20
环境信息公开
未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信息的
-10分
监察支队、监测站、信息中心
自愿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办法》公开自行监测和信息的
+5分
注: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倒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
2.县(市、区)、集聚区环保部门与此归集部门不一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集部门。
3.企业基础类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治污设备及数量、产能、产品、工艺等资料,由企业自行提供,不列入评价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标识
分值
等级
颜色标识
95分及以上
环境信用优秀
绿色
80-94分
环境信用良好
蓝色
61-79分
环境信用一般
黄色
60分以下
环境信用较差
红色
环境违法“黑名单”
环境信用极差
黑色
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凡存在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认定情形的,直接评为“环境信用极差”等级,不再进行评分管理。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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