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时代结束,市场呼吁理性招标


一段时间以来,地方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单位时,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使得不少投标企业“重价格、轻质量”,在个别项目招标中甚至出现良者望而却步、劣者恣意妄为的困局,导致优汰劣胜,极大地影响了施工、服务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其原因并不复杂。一是招标人并未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错误的以为最低价就是最省事最省钱最经济,殊不知最低价带来的极大管理风险;二是在问责高压态势下,招标人担心不用最低价,在面对质疑时“说不清”;三是招标评审工作不严谨,评委素质良莠不齐,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否严重漏项,或施工方案是否存在重大问题等方面审核把关不严,单纯以价格定胜负;四是部分投标人投机思想严重,企图采取先低价中标、再调整价格、办理变更甚至偷工减料以获取利润或降低成本;五是建筑市场质量监管不到位,建筑主管部门和标后监管部门在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力度不足,对中标人的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处;六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中标人在一处违法失信,异地仍能继续投标,违法成本过低等。
目前,全国人大已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最低价中标的时代即将结束。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机制,建议:一是严把建筑市场准入关,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建筑产品质量终身责任制,健全市场退出清场机制;二是依法严格界定使用“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推广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多种评标方法,杜绝投机取巧、拼价格的做法;三是加强评标人员的素质培养,严把评委关,对不能胜任评委职责或玩忽职守的,要立即清退,必要时采取问责措施;四是建立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五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怀远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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