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租用的车位被售卖,开发商是否侵权? 律师:“买卖不破租赁”


    一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被贴上“未售”标签,并安装了地锁。记者 文秋华 摄
    近日,记者接到一位市民的爆料称,她所租用的车位还未到期,就被开发商出卖,让她十分恼火。陈女士介绍,她居住的小区有负一和负二两层停车库,她以每月350元的价格租用了负一层的一个车位,一次性给了三个月的租金。但是前不久,小区物业通知,她所租用的车位已经被出售,陈女士不得续租负一层的车位,只能租负二层的车位。租金依旧是每月350元,原先交纳的租金可以继续使用。按照物业的说法,为了方便管理,今后租车位只能租负二层。
    陈女士认为,物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物业单方面毁约,在自己租用的车位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没有知会自己就被出售。当初自己预付的租金,租的是负一层的车位,如今物业要求业主用同样的价格租负二的车位,有些强人所难。那么陈女士的说法是否正确呢?记者咨询了德衡律师集团高级顾问蒋阳兵。
    蒋阳兵认为,开发商未经原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对外出售正在出租中的车位,损害了原承租人对所承租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同时也违反了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开发商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以合理的方式告知原承租人对外出售车位事宜,原承租人可主张撤销开发商的车位出售行为。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便车位对外出售了,开发商仍应保障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能正常的承租使用所承租的车位。开发商在对外出售车位时,应如实向买受人告知车位存在租赁的事实,以便买受人就车位的权利瑕疵问题作出判断。否则,开发商涉嫌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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