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闻网讯(李亚)汨罗市公安局正积极开展“净网2018”专项行动,近日,网监大队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上散布和传播暴力视频,遂将信息告知反恐大队。在城北派出所情报大队的配合下,10月11日,两名违法人田某和谢某被查获。
为博取眼球,微信群传播恐怖视频
经调查核实,在微信群里的传播的是一段国外的砍杀视频,场面血腥暴力,不堪入目。经询问,违法人田某、谢某为获取他人关注将此视频转发至微信群,二人对转发暴力恐怖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对田某、谢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这些内容会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好的影响,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不要为博取眼球传播恐怖信息,如收到此类信息,要积极举报,杜绝转发。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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