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9月1日起再降低0.0286元

青岛新闻网9月18日讯(记者 任俊峰)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目标要求,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分两次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同时,进一步加大清理检查力度,使降低电价政策切实落实到最终用户。
按照通知要求,市物价局及时贯彻落实全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相关政策。对全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76元,9月1日起再降低0.0286元。此前,我市已两次贯彻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其中自4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用户平均电价水平降低2.54分;自5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用户目录电价中的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1.9分,降低两部制电价0.34分,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单一制输配电价降低2.18分、两部制输配电价降低0.62分。今年以来,我市已累计四次贯彻落实省降价措施,共降低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7.52分,完成降低工商业电价水平10%的政策目标,累计减轻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每年约16.5亿元。 
同时,进一步明确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要求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9月30日前,将转供电单位“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下一步,市、区(市)两级物价部门将加大力度,检查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组织转供电单位自查自纠、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等工作,及时受理涉及转供电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转供电单位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使用户切实感受到降低电价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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