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惠及全市农村贫困人口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5000元至3万元(含)以下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 (含)以下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通知要求,要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31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100元,十堰市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800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贫困残疾人取消住院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85%,在十堰市内定点三级医院75%。
对于2014年以来扶贫部门认定的全部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 ,享受参保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至2020年底。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通讯员 付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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