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杀珍稀濒危鸟类


    江门日报讯 (记者/曹乃付 通讯员/何奎)
2016年11月7日10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陈某旺在其家中宰杀候鸟;14时许,民警在陈某旺家将正在宰杀候鸟的陈某旺查获,并在其房内的冰柜里查获大量已宰杀好的鸟类冰冻死体,共查获鸟类死体897只。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旺提出上诉后,江门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旺在台山市海侨农场甘蔗地边,向他人购买了大头仔和北头喳各1只用于宰杀后贩卖。同日14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旺位于台山市海宴镇升平沙尾厂村43号的家中查获上述野生动物。
    被抓当日,陈某旺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猎捕、宰杀、收购、出售鸟只的经过。同月23日,陈某旺经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如实供述罪行。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旺收购的1只大头仔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东方角鸮,1只北头喳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鸦鹃属物种,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外,有895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其中的白鹭、黑水鸡、夜鹭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虽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传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陈某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江门中院在审理此案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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