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投保时已分别在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处签字,并手抄“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应认定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经常能听到肇事者陈述自己并非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即擅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已经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只是当时害怕被打,所以才暂时离开了事故现场。那么,肇事者依据这样的事实和理由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已经向受害人赔付的商业险呢?近日,东台法院在审理的一起刘某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驳回了刘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险的诉求。
2017年4月30日16时20分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5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公里路段时,与同方向骑乘二轮电动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当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东台市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刘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庭审中刘某提出自己已经拨打了110和120,当时只是因害怕被打才离开现场,并不属于机动车商业险中所称的“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投保时已分别在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处签字,并手抄“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应认定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采取措施”的含义不仅限于拨打110和120。事故发生时,王某受伤严重,明显不属于可以离开现场的“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类型,害怕被打而离开现场,只是刘某主观臆断的理由而并非离开现场的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戴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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