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出台方案维护从业人员工伤权益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我市近日出台《实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全力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同时建立“先参保再开工”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杜绝“未参保先开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能否开工的条件,严格审批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最大限度缩短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建立农民工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一般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最大限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建设项目按0.8‰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房屋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仍暂按1.8‰的费率征缴工伤保险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也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中的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1.3%)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按项目参保费率进行浮动。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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