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关部署,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更加注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更加注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财力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奖补政策,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增大带来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2.落实并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费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落实财政奖补政策,鼓励各县(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落实流动就业人员与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积极推进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职业病防治、计生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管理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流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待遇享受人数和相关标准,落实缴费补贴和待遇发放政策,并按规定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按规定给予补助。
2.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将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范围。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按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2.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项目择优予以扶持。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整合各类劳动力培训计划,争取40岁以下的农业转移劳动力至少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能培训服务补贴。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
1.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或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承租市场住房。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争取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合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实际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对城中村、城镇棚户区等改造任务重的县(区)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积极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增强城镇承接农业人口转移的基础支撑能力。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以及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市财政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方给予适当支持。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并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市财政将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情况、各地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适当奖补,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方和中小城镇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持有居住证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城乡政策制度衔接,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强化属地责任,抓好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努力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完善配套措施。要建立县级常住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统计机制,完善年度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用人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完善相关的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三)加强评估督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县(区)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落实并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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