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歙县法院开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打响以来的首张《罚款决定书》。
2月2日,该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华与被执行人徐某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发出后,案件承办法官多次打电话给徐某红,要求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余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徐某红在电话中多次表示,现正在筹款,待筹到部分执行款后再到法院处理。但时间过去3个多月,徐某红仍未到法院履行。法院多次传唤,徐某红一直找借口躲避。经核实,徐某红有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地下室一层,价值100余万元,徐某红的行为属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情形。徐某红被传唤到庭后,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对徐某红罚款1万元的决定并当天缴清,随后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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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江淮风暴”亮出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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