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实施方案》出台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实施方案》出台
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
努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7月30日,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实施方案》。确定2019年10月底,要全面完成市辖所有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既要改得好 还要用得好管得好
方案提出,通过改革,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要改得好。以清产核资、厘清集体成员边界为基础,以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为核心,以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建立起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要用得好。运用好改革成果,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落实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有序运行。要管得好。管好集体资产,推动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盘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消灭村集体收入“空白村”。
三个阶段细化工作任务
方案将整个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细化了工作任务。2018年9月30日前为前期准备阶段,将全面完成17个农村县(市、区)每个乡(镇)5个村和被列为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村、石家庄市贫困村,以及矿区、行唐县、栾城区楼底镇所辖村,共计1556个试点村的改革任务。全面完成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所辖已启动“城中村”的改革任务,并做好其它村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为全面实施阶段,在此期间石家庄市未启动改革的2530个村将重点完成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制改革等七个方面试点任务。
201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到2019年10月底,要全面完成市辖所有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形成城中村、城郊村和山区村、平原村等不同类型的改革模式,探索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权
按照方案要求,到2018年年底,要全面完成市所辖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同时,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方式和路径。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将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纳入试点内容。
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方案提出,各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新的治理机制和组织章程运行,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逐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
多种形式发展壮 大农村集体经济
方案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关于“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要求,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资源、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相应产业。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政府帮扶等资金和进行了评估折价的集体土地、设施以及农民承包土地、宅基地的经营权、使用权,通过入股或者参股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切实增强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实力。所有贫困村集体收入要达到2万元以上,所有村集体经济“空白村”到2020年全部消灭。
方案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研究解决问题、亲自抓好推进落实。同时,要强化政策扶持。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职责研究制定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严格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大督查范围,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记者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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