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纵火焚烧楼道内车辆 精神异常可不受追究?

  本报记者 赵晨民
  2018年1月,昆山一男子俊某(化名)连续在小区楼道内纵火烧毁多辆电动车,后经鉴定确定俊某患有轻度精神疾病。精神病人纵火,是否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昆山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评估研判,依法对该名男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近日以放火罪对俊某依法提起公诉。
  两次纵火烧毁小区楼道内车辆
  2018年1月的一晚,昆山一小区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突然起火,扑灭后,该小区另一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车和一辆三轮车突然起火。接连的火灾让办案人员怀疑这是人为纵火,嫌疑目标很快被锁定为同时出现在这两起火灾现场的俊某。俊某很快被抓获,并交代了作案经过。
  经查,31岁的俊某,从小就喜欢制造一些小破坏还乐在其中。从老家来到昆山务工的这几年,他经常处于无业状态。案发当天下午3时许,俊某来到自己租住的居民楼一楼楼道,将随身携带的草纸塞到一辆电动车的车座下,用打火机将其点燃。随后,俊某就站在一旁看着火苗将车座吞噬并向车身和旁边的一辆摩托车上蔓延,直到居民们发现将火扑灭才离开。
  晚上11时许,趁着夜深人静俊某又来到另一栋居民楼的楼道内,用打火机点燃一辆电动车上的挡风被,看着火势越烧越猛,俊某转身离开。幸好火苗的光亮引起住在附近居民的警觉,及时报警才没造成人员伤亡。
  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完善定案关键证据
  案发后,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就侦查方向进行了深度交流,确定了案件必须调取的证据和需要把握的问题,引导办案人员全面查证案发现场的具体损失情况和人员居住情况,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调查发现,小区内居住着不少居民,案发的楼道口旁也有住户,而且周边还停放着很多电动车、摩托车,火势一旦蔓延,极易引起爆炸。尤其是夜晚那次的纵火,大部分居民已入睡,很难察觉火灾发生,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后果。
  而作案时,俊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损害他人财产乃至危害公共安全,他依然放任车辆燃烧,甚至默然离开现场。所幸,两次火灾都有居民及时发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只有两辆电动车、一辆三轮车被烧毁,一辆摩托车被烧坏,损失较小。
  精神异常并非“挡箭牌”
  检察官在讯问的过程中发现俊某行为异常,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俊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鉴定,俊某确诊患有轻度精神疾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异常,犯了法是否就可以不受追究?检察官分析指出,俊某故意以放火的方式先后两次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而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不过,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承办检察官介绍,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放火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刑法上量刑较重。因此,昆山市检察院对俊某以放火罪依法提起公诉。(本文感谢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胡艳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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