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假,承包方还要发工资吗?人社部门:需明确用工关系,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承包了一所学校的食堂,现在放暑假了,我还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吗?”上周,记者从如东人社部门了解到,当地个体户管先生致电如东县人社局,询问寒暑假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管某说,自己开办的公司承包了当地一所学校的食堂。寒暑假期间,学校放假,公司招用的部分食堂工作人员也就不上班了。那么,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呢?当地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负责人解释,该问题要看具体情况,先要弄清这类人与公司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劳动合同中对假期的约定等情形。
事实中,公司若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那么双方构成的就是劳务关系。本案中,若符合上述条件且劳务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包括假期,或约定假期间中止履行协议,这类人寒暑假不上班,公司就不需要支付劳务报酬。若协议对不上班的劳务报酬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若这类人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就要看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在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若双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寒暑假期间,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类人不上班,就不用支付工资。
若双方构成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要支付这类人工资,就要看他们不上班是否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若劳动合同中对寒暑假期间的用工无约定,也无补充协议,则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若劳动合同中有寒暑假期间员工需服从岗位调整的条款,则公司安排其到就近的岗位上班,而员工选择休息或自己到其他单位上班的,不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形,公司就不必支付工资。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钱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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